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信用卡被盗刷,法官告诉你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1-12    作者:张煜律师
随着银行卡在人们日常消费中的大量应用,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资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元旦、春节等购物消费高峰期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银行卡盗刷案件进行了梳理。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间,北京二中院共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仅为8件,而刚刚过去的2015年,此类案件的数量已骤升至29件。
银行卡被盗刷 要提供本人和银行卡均不在现场证明
2015年1月2日20时,宋某在北京收到银行提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账户被转账和取款共计5.4万余元。宋某立刻拨打电话挂失并报警。同时,他按公安机关的提示,到附近的ATM机进行操作,使其银行卡做被吞卡处理。同时,宋某打印并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
次日,宋某到银行办理了取卡手续并打印了账户明细。银行称,上述5.4万余元转账及取款发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的ATM机上。宋某以其银行卡被伪造并发生盗刷为由,起诉请求银行偿付5.4万余元及手续费。银行否认发生伪卡盗刷并拒绝偿付。
法院结合其他事实,经审理后认为,该案银行卡交易系伪卡盗刷行为,最终判决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宋某在交易发生后迅速挂失并报警,经自己操作后ATM机吞卡,有操作凭条为据,证实宋某及其银行卡在事发当晚均位于北京,而本案银行卡转账及取款地点却位于广东省。根据时空距离判断,宋某不可能持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应认定此次银行卡交易是伪卡盗刷行为。
盗刷人持伪卡取款 不应仅凭密码正确而视为正常交易
2015年1月23日0时4分至0时9分之间,刘某正在北京的家中休息,其借记卡账户被取款2万元,取款行为发生于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台ATM机上。刘某随即拨打电话挂失、报警,公安机关同日向刘某出具了《受案回执》。此后,宋某以其银行卡被伪造并发生盗刷为由,起诉请求银行偿付2万元及手续费。
银行辩称,《借记卡章程》明确规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本案取款行为系输入正确密码后进行的操作,应视为刘某本人交易,故不同意刘某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银行卡取款行为系伪卡盗刷,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盗刷人持伪卡进行交易,应属无权代理行为。因银行负有防范卡片复制和伪卡使用的义务,故该行为并不具有使银行相信盗刷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故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的,不应仅凭交易密码正确而将该取款行为视为储户本人交易,银行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未妥善保管信用卡 持卡人应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某银行以杨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利息共计10万余元为由,起诉要求杨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杨某则辩称,上述透支本金和利息是他人于2012年3月27日盗刷所致。杨某描述说,当年2月,有身穿银行制服、佩戴银行标志的陌生人上门,自称要帮他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记录了该信用卡信息,还提供POS机让杨某刷卡支付了1万余元手续费。因此杨某认为,这笔钱根本不是他消费的,他不该还款,也不同意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最终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杨某自述,在2012年3月27日信用卡交易之前,杨某轻易向他人泄露信用卡信息,使用来历不明的POS机刷卡,属于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且仅凭杨某自述,不足以认定上述信用卡交易一定是他人盗刷行为,故法院依法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