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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缺陷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6-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合同法》规定,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房屋质量不合格,在订立了租赁合同后,如果出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情形的,仍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下面由110网为您介绍。

  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房屋质量不合格,在订立了租赁合同后,如果出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情形的,仍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不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

  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

  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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