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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竹李鹰律师发表的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李鹰律师担任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和某某、程某某等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大竹县人民法院出庭某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在此之前,为彻底弄清案情和对法律及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到交警部门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多次听取了原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法庭调查内容及适用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程某某等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六位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720158.5元,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上述被告在交某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的儿子李某与被告已经形成了民事侵权关系,有四川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达渝一大队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达渝一公交认字(2015)第00000号认定的事实。2015591440分许,和某某驾驶云P00000号中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1416公里加600米路段时,与前方唐某某驾驶的川S000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川S00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随相撞,造成云P100000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内乘客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某事故发生。和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上述被告对原告的儿子在交某事故的侵权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76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某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本案赔偿费用应当优先由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某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某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据查实,和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云P00000号中型专项作业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是云P00000号楚胜牌中型专项作业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车已经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并且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限范围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认为,本案赔偿费用应当优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因此,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本案赔偿费用应当优先由优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某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某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据查实,唐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的川S1000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川S000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重型,准驾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19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1款(第2种行为)之规定;唐某某所驾驶的川S000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右外缘与车轮最外端横向距离超限,不符合GB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之相关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21条(第2种行为)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并且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限范围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认为,本案赔偿费用应当优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某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并且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限范围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认为,本案赔偿费用应当优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和某某、程某某、唐某某,达州市某川区金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川S000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达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川S00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在交某事故的侵权中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道路交某事故发生和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某是云P00000号楚胜牌中型专项作业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达州市某金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川S00000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达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川S0000挂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 原告主张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总计720158.5元(详见费用清单)。
(一)、1.死亡赔偿金总金额66789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876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0270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和30条第2款的规定: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针对本案李某1990XX日出生,现年25周岁,属于60岁以下,应算20, 其中2014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死亡赔偿金487620元; 其中被扶养人(李某某)老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费18027×20=360540元(李某某系死者之父,) (1) 2014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被告负全责,李某无责任)。其中李某华有一个哥哥(李某某由其哥李某和李某共同赡养)。
(二)丧葬费22848.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和第35条规定。
(三)误工损失费2240元;生活费2000元;住宿费5180;交某费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某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六、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六位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的720158.5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
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其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规定,特请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依法判决六位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720158.5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律师
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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