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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的价值分类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的价值分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自由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

  2.秩序

  (1)含义

  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理由:

  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也要以秩序为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准则才是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这两个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依法治国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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