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6-03-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其中,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新加入的内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院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予受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进本权利。
相关法律问题
- 一审,二审裁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能否再提起诉讼? 1个回答20
-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 11个回答0
- 行政诉讼费用 2个回答0
- 行政诉讼 6个回答0
- 税务行政诉讼有关问题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