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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16年司法考试司法部的公告还未下达,在此之前应该把重心放在重点学科的学习和备考上,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总结司法考试刑法的复习资料,方便大家学习交流。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对象是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以外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本罪的破坏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为司考复习的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备考,更多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请关注相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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