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发布日期:2016-03-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47条3.公告送达:6个月。《民诉》第247条(二)期限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11条与《民诉》第248、249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11条为准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三)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职权进行保全。《民诉》第252条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第252条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意见》第317条(四)司法豁免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诉》第237条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意见》第308条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五)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民诉》第264条(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民诉》第264条2.不予执行

(1)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诉》第260条(2)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民诉》第262条(3)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