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足球赛引发的诉讼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时间要追溯到 2004年 12月 6日下午,那天第一节是体育课,和往常一样,教体育的老师将两个班大约 40名男生集合在一起上课,简单的准备活动过后,老师让大家自由活动,学生们可以选择打篮球或踢足球。小羽选择了篮球,体育老师也来到楼后的篮球场与同学们一起打起了篮球。不一会儿,两个班的学生准备打比赛,小羽便来到足球场当起了守门员。
双方球员经过一阵拼抢后,快下课时,小羽的同班同学小斌在距小羽 2米左右射门。此时意外发生了,足球击中了小羽的左眼,小羽疼痛得顿时蹲在地上,小斌和同学们立即将小羽送到了学校的医务室。当时小羽的左眼外伤并不明显,但是,小羽自己却感觉到巨大的恐惧,一个山状物挡在他眼前,下方完全看不到东西,“我是不是瞎了?”小羽心中的惊恐已经远远超出了身体的疼痛。
下课后,体育老师和班主任分别赶到医务室,并通知了小羽的父母。而后,小羽的父母带儿子到本市及北京的各大医院就诊,两个月后,小羽的眼睛被确诊为:眼球钝挫伤,房角后退,玻璃体出血,黄斑裂孔翘起,存在视网膜随时脱落的危险,视力为 0.1。据医生诊断,小羽的视力不会恢复了,以后应注意不能提重物,不能做剧烈运动,不能跑、跳,且存在失明可能。
对此,小羽是汉沽区某中学的学生,由于学校认为此事纯属意外,拒绝承担责任,小羽一家最终与小羽的学校对簿公堂。
受害人小羽 这次体育课改变了我的命运我认为学校应为此承担责任
在小羽的家里见到他时,小羽正戴着耳机斜靠在床头听 CD,他说这是他目前最大的休闲娱乐。从表面上看小羽左眼与右眼没什么不同,而内在的不同只有小羽自己最清楚。小羽说,他的左眼时常会流泪、胀痛,看到的东西十分模糊,而且全都是弯曲变形的。
事情已经过去 1年多了,此时小羽还清楚地记得诊断结果出来时,医生惋惜地拍着他的肩膀说,“小伙子,从今往后你不可能再踢球了,也不能做任何剧烈运动,跑步都不行。”
回忆起当天,小羽认为主要有三点是事故发生的必然:首先,操场坑洼不平,充满石子,而且当天风又很大,裹着沙石吹得人睁不开眼睛。其次,学校的足球破烂不堪,外面的一层皮几乎全磨掉了,张开口的缝隙里夹杂着许多沙石。再有,老师一直不在现场。小羽说,如果不是风太大、如果不是球太破,如果老师在现场,可能一切就能避免。
小羽说,让他最难受的是,学校认为此事是个意外,学校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小羽觉得自己是在上课时出的事故,学校怎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中考、高考都是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小羽说他原本的生活轨迹也是和同学们一样上高中考大学的,但是因为受伤,他没能参加中考,现在甚至连初中毕业证都没有,前途的渺茫让他倍感担忧和困惑。
对于用球将他击伤的小斌,小羽认为小斌没有责任。小羽说,小斌和他一样都是受害者,小斌是正常的射门,换位思考,如果是自己也会射门的。而且目前,只有小斌还经常来看望他,陪他聊天,“看得出他特别内疚,我真的一点都不怪他,他又不是故意的。”
踢球者小斌 事故发生后我一直很内疚我觉得我和学校都有责任
现在小斌已经离开了某中学,是一名高中生了,记者在他的带领下来到当时他们踢球的操场,小斌说,这操场都是后来学校整修过的,以前不是这个样子,有很多沙石,跑起来不容易停下,而且篮球场在后楼,在篮球场是看不到足球场的,且当天体育老师一直在篮球场。
谈到当时的情况,小斌的心情变得抑郁起来,他说,当天风沙很大,吹得人睁不开眼睛,因为足球外面的皮都掉了,气充足了都会爆的,当他把球踢出后,石子和土也飞了起来,加上风才会使足球改变轨迹。
小斌低声说,那天事情发生后他一直处于自责中,他认为让小羽那么痛苦,自己是有责任的,但是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同学们向学校多次提过希望换个足球,但学校一直在凑合,而且老师也从来没有教授过踢球和守门的技巧,都是让大家随便玩。
学校负责人 学校是正常教学没有责任受害人与踢球者存在过错
对于小羽在上体育课受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该中学的张校长接受采访时说,小羽在上体育课时受到了意外伤害,学校表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涉及责任问题,他认为学校方面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
张校长称,老师是按照教学大纲教授体育课的,操场在汉沽也算是不错的,虽然当天的天气有风,但不像对方提到的睁不开眼睛。事发当天,体育老师进行混班分组教学,老师进行巡回指导。事发时体育老师是在篮球场地,不过即使老师在现场,也不可能让足球停下来。老师只能指导人,不能指导球。
对于小羽眼睛受伤的原因,该校的刘校长认为,是小羽守门技术不高。他说,作为初三学生,他应该能预见到当守门员有一定的危险性,此次事件的责任应该在于受害人自身。如果一定要说此事该由谁来负责,他认为,行为人小斌存在过错,可能是他踢球时的力度没有把握好。另外,家长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教授安全意识的责任。
一审判决:
对于学校认为此事纯属意外事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小羽的父母将小羽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现阶段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 7000余元。
被告汉沽区某中学辩称:课前体育教师已向学生们进行了安全教育,踢足球系正常的教学活动安排,原告受伤纯属意外事件,且原告受伤后,学校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汉沽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小羽作为被告某中学的学生参加被告组织的正常教学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原告及侵权人小斌均无故意或过失,不存在过错,故该事件应界定为意外事件。而教育部 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校方在此类事件中必须有过错,且该过错必须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校方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无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成立与否,均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小羽要求被告汉沽区某中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目前,小羽已经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 学校管理上存在过错不应界定为意外事件
作为小羽二审的代理律师,旌宇律师事务所的国占开律师认为,此次事件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并非一个意外事件,学校应承担责任。
首先,当天的天气预报显示有大风,在这种条件下学校应调整计划,但学校恰恰安排学生从事危险性强、有对抗性的足球运动,而在这种情况下,老师还不在现场指导,才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学校和老师均有过错。其次学校提供的是露天泥沙场地,沙尘弥漫,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学校仍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活动,具有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再有学校提供给学生的足球残破严重,充气不足,也是造成受害人眼部伤残这一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至于小斌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国占开认为,小斌不应承担责任,他和小羽是按学校的安排接受教育,小斌在踢足球时正常的射门,行为上没有过错。
另外,小羽的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尽到了监护的职责,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有理由信赖学校的教育是安全的,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接受教育的安全性,事故并没有发生在监护人依照自身的能力所能控制监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监护人没有过错。
记者调查:日前,记者来到小羽受伤前所在的学校,小羽的父母指了指刻着天津市汉沽区某某中学的校牌说,这就是小羽上学的地方,以前这里挂着两块牌子,后来,学校把大门和操场都进行了整体修整,他们学校的校牌也被摘了下来,现在已经很难找到该中学以前的痕迹了。据称,小羽所在的学校是汉沽区某某中学的校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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