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李XX诉讼离婚案 ——在国内办理与外国人的离婚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郑兰运律师
——在国内办理与外国人的离婚诉讼案
一、案情介绍
2006年4月,原告(国内居民)经人介绍与被告(华裔美国人)相识,2006年10月双方在佛山市XX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于结婚当年年底即返回美国。被告返回美国后,双方极少通电话联系,被告自返回美国至起诉前从没有前往大陆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也没有去美国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据此,原告请求法院院被告与原告离婚。
二、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双方认识不久就结婚,双方自2009年之后就没有见过面,也没有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恋爱不久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薄弱,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也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09年回到美国开始,原告未再与被告见过面,也未再共同生活,双方于2010年开始彻底失去联系,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律师点评
离婚诉讼中,首先,当事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一旦进入诉讼,再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对方也提高了警惕,故攻取有利证据的难度较大;其次,当事人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否则,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很难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达到离婚的目的,此时,往往要在法定的期限过后,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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