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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会见笔录及要点

发布日期:2016-04-04    作者:110网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广州市   区看守所
  
会见人      律师
  
被会见人:
  
案由:
  
 
记录人:
  
笔录内容: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要点说明: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4、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 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 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略)。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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