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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110网律师
1、村建集体土地租赁房
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村集体租赁房"允许出租,但不能出售或变相的"以租代售"。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立法背景下,农村"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村集体租赁房"作为个别地区的试点,也必将面临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挑战: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只租不售"的底线?
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农村"小产权房"。但在城市房价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占城市房价比重居高难下,"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以租代征"、"以租代售"认定上的标准缺乏的背景下,无须缴纳出让金的集体土地上兴建"小产权房"必然形成大幅利润空间,乡村集体组织、开发商结成的利益链条,通过"以租代征"、"以租代售"的所谓"擦边球"操作,与消费者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改善性需求一旦结合,便形成了目下积重难返的"小产权"房屋交易现实。
"村集体租赁房"与其说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房屋建设的一种改革"探索"或"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以租代售"的当地政策保护,为最终"小产权房"之路的合法化留下隐患,或者机遇。故"村集体租赁房"的开发建设,要么通过立法修订消除其面临的诸多法律障碍,要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国家征用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行列。而对于已建、已售的乡村"小产权房"的处理,久拖不决只会形成更多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乱象。困境解决之道,不仅面临法律、政策的调适,且对违规操作的既得利益者的处理结果,因追溯时效与时间、违规主体存亡与否,处罚力度与范围均无法做到公平。其结果,需要政府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妥协,惩前毖后,在以后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乱象更大范围蔓延或再生。更远的将来,城乡二元对立消除、城乡户籍一体化实现,"小产权"房的一切问题都会真正的迎刃而解。
乱久必治,曲中求直。农村"小产权"房的未来,扑朔迷离,但一定会有光明的结果。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所谓"村产权"、"乡产权"房不合法。价格或许便宜,风险一定很大。
(2)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廉租房"、"公租房"、"集资房"、"新农村工程房"、"新居工程房"等名义,或变相的"以租代售"进行房屋交易,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效力无法补正,故交易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障。
(3)任何开发公司或乡镇政府向城市居民或非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合法性。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买受人对房屋权属存在审核义务,故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存在房款返还时,是否支持利息,法院有不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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