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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假装白富美与男子网恋获取钱财属于诈骗吗

发布日期:2016-05-04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受害人肖某介绍,对方称是北京名校外语系毕业,目前在中国外交部工作,叫万晓晓,由于工作忙没有处理婚姻关系才想通过交友软件找男朋友。万晓晓自称来自四川南川,父亲张某是煤矿老板,万是祖姓,因为恢复了祖姓所以父女不同姓,认识一个月后,肖某想见面,但对方以要出国工作拒绝,万晓晓说希望说服张某,这样恋爱关系会更稳固。
随后,肖某前往南川找到张某给了对方一千两百元的见面礼,父亲张某也同意其和女儿交往,不久,万晓晓来电话已经确定,她想管理张某的工资,怕肖某乱花钱,总共交易三万九千二百六十五元。
国庆假期后,因为工作的原因自己被拘押,还连累父亲张某,两人依旧不能见面,为了安抚张某,肖某来照顾张某,假期结束后便回外地上班,随后,肖某邀请张某到前来散心,但在与张某的交谈中,肖某的家人觉得受骗变报警,当地派出所调查发现,国庆前张某还被关押在派出所,而之前的犯罪手法与肖某的方式惊人的相似,民警意识到张某很可能又在用相同的手法进行作案,并立即传唤张某,张某也供认不讳。
【刑法条文】
大叔假装白富美与男子网恋获取钱财属于诈骗。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诈骗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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