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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6-05-10    作者:许宝石律师
面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以往都认为是家事,私事,以说和,调解为主,现在则引入了公权力的介入,使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保护上升到了国家的层面。
那么谁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保护令需要什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向谁申请?等等问题,许宝石律师一一做通俗解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法条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或有可能遭受的时候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申请人只要遭受了如上的侵害,那么就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保护令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以上解读都是在一个标准规范的设定前提下,那么目前很多未婚男女婚前已经实际居住在一起,那么他们如果收到了未婚夫(或妻)的暴力,是否适用人身保护令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期间的侵害行为也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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