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宋光跃律师追加股东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某材料供应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先生)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材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至2022年期间,张先生先后多次向建筑公司承建的郑州某工程项目供应水泥、钢筋等建材,建筑公司累计拖欠张先生货款共计135万余元。
张先生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以"甲方没有拨付工程款""等上游结算后再支付"等理由拖延。2023年初,张先生将建筑公司诉至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先生货款13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建筑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
执行过程
首次执行无果,案件终本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7月,张先生向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建筑公司的财产状况: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万元、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执行法官同时查询了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有两名股东——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占80%)、赵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占20%),但两人的出资期限均为2045年12月31日,目前实缴出资为零。
法院依法对建筑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措施,但建筑公司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底,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寻找突破口——发现股东出资未实缴
案件终本后,张先生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宋光跃律师。宋光跃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敏锐地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建筑公司两名股东的认缴出资均为零,且出资期限设定在2045年,距今还有近二十年。
"这就是典型的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规避债务的情形。"宋光跃律师分析道,"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看起来不少,但股东一分钱都没有实缴。公司欠了135万的货款都还不上,股东却把出资期限定到了2045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2023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即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2024年初,宋光跃律师代理张先生向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建筑公司的两名股东李某和赵某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张先生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在追加申请中,宋光跃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和出资期限);执行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书(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建筑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两名股东的实缴出资为零);原审判决书(证明债权金额)。
股东的抗辩与法院裁定
追加申请提交后,法院依法通知了两名股东。李某和赵某分别提出了抗辩意见:
李某的抗辩: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应当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
赵某的抗辩: 自己只是小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宋光跃律师针对两名股东的抗辩逐一进行了反驳:
关于出资期限利益问题。宋光跃律师指出,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建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为零,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135万元的到期债务,显然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但建筑公司及其股东均未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关于小股东责任问题。宋光跃律师指出,赵某作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实缴为零,其出资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而免除。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只要证明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就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名股东李某和赵某认缴出资分别为400万元和100万元,但实缴出资均为零,且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在建筑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两名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
最终,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号:(2024)豫01执异×××号),追加李某和赵某为(2023)豫01××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在其未缴纳出资400万元的范围内、赵某在其未缴纳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张先生尚未受偿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回款
裁定生效后,宋光跃律师立即申请对李某和赵某的个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依法冻结了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和一处房产,冻结了赵某名下的车辆和银行账户。
面对个人财产被冻结、生活受到直接影响的局面,李某的态度迅速转变。在裁定作出后不到一个月,李某主动联系张先生协商还款事宜。最终,李某代建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全部货款135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律师点评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宋光跃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成功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防火墙",将执行责任传导至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个人。
第一,准确把握追加股东的法律要件。 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被执行人为公司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股东的出资义务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本案中,三个要件均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第二,充分利用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证明价值。 终本裁定书是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直接证据。在追加股东的申请中,终本裁定书起到了关键的证明作用。很多债权人在拿到终本裁定书后就放弃了,但实际上,终本裁定书恰恰是启动追加股东程序的重要前提。
第三,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追加未实缴股东是重要的执行路径。 2014年公司法改革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大量公司的股东将出资期限设定得极其遥远(有的甚至设定到2050年、2070年)。这为债权人追索公司债务增加了难度。但法律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要求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第四,追加股东的威慑力往往大于执行本身。 实务中,很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层面"无所谓"——公司没有财产,限高了对公司也没有实质影响。但一旦追加为其个人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被冻结、名下房产面临拍卖,这些股东的态度会立即转变。本案中李某从"出资期限没到"到"主动全额还款",前后不到一个月,充分说明了追加股东的实务价值。
案件启示
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空壳公司"大量存在。很多公司在欠债后,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偿还,但背后的股东却可能拥有大量个人财产。对于这类案件的债权人,宋光跃律师建议:在案件终本后,不要急于放弃,应当及时调查被执行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完全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打开新的执行通道。
(注:本案中当事人名称及相关案号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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