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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的解释:“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而对于运输中的动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对于有价证券,该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第40条还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我国《海商法》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2)关于船舶抵押权,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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