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新广告法第43条:"垃圾广告"条款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05-20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我国2015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上述是关于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把握三点:
一、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是前提;
二、未经同意或者获得当事人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
三、未经同意或者获得当事人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且在发送电子信息时应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上述电子信息不仅包括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
如贵司在电话中所述,贵司作为广告发布者会在地铁、繁华场所派发广告的行为,若未经得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的,会受到该条的法律制约。
然,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规定了违反上述第四十三条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该条明确约定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为广告主。本律师认为,这里需要明确厘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上述可知,广告主即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无论是自己还是委托他人设计广告、制作广告或者发布广告,无论是法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本法所称的广告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自行设计、制作,其身份仍然是广告主,而非广告经营者;自行发布,其身份仍然是广告主,而非广告发布者。
而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主要是接受委托从事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本律师认为在违反了《广告法》第43条规定后,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广告主,贵司作为广告发布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需要提示贵司的一点,建议贵司在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广告主承担(包括广告发布者因发布行为造成的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