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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单义律师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呢?请求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什么
  1、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2、损害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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