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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分类

发布日期:2016-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1)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如人寿保险;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2)财产保险:

  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

  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实施形式

  (1)强制保险:

  法定强制实施的保险;

  如铁路、飞机、轮船乘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2)自愿保险:

  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

  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次序

  (1)原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危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分散风险、互助协作;合同相对性: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4.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保险人人数

  (1)单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向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

  【例题】张三将自己的汽车分别向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涉水险,保险金额100万,该汽车保险价值20万。

  5.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最多赔偿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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