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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签名 员工败诉
www.110.com 2010-07-12 15:49

  “公司伪造假合同被起诉”追踪

  被告公司承认伪造员工签名,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单位制造假劳动合同不承担责任吗?

  原告之一的王女士介绍,她于1987年到原中国有色十四冶机械总厂(以下简称十四冶机械总厂)工作,2004年2月份,公司宣称破产,她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08年11月份,王女士因交医疗保险,意外看到自己档案里,居然有一份1988年就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此外,还有一份与十四冶第一井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冶一井)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字时间是1999年。王女士表示,她在1998年根本就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与十四冶一井签订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确定合同书上的签名系伪造。与她遭遇同样情况的还有6名原同事。

  王女士等人还发现,在嵩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十四冶机械总厂并没有破产,2008年还向该局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认为自己被骗,王女士等人分别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被告承认代原告办理了劳动合同转移手续,并称这样是为继续往下办理关闭破产工作,原告参与破产也属自愿,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十四冶一井和被告都系中国有色十四冶集团下设的平级单位,原告后来顺利参与了十四冶一井的并领取了各种补偿安置费用,公告期间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在参与十四冶一井破产后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与被告或者十四冶一井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此期间即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原告在2009年2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限,又无法定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2008年11月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主张,法院认定不能成立。

  面对败诉的判决,王女士的代理人、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蔺文财提出质疑:单位制造假劳动合同不承担责任吗?王女士则说“非常不服”,她表示,目前正准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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