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东平县法院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马家强律师
原标题:东平县xxxxx有限公司与罗x、孙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与被告xx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与二被告在2014年9月29日原告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之前的法律关系,xx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注册登记,登记时股东有被告xx、被告xx,2014年9月29日该公司变更登记后,二被告不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因被告xx对原告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致使其股东资格被取消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公司也已经申请作为该行政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二被告在工商登记变更前的股东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能够涉及,本案之诉缺乏要求裁判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性。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该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平县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泰安东平县法院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案例 原标题:东平县xxxxx有限公司与罗x、孙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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