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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法院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马家强律师
宁阳县法院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原标题:韩太席、王国强与王国强、宁阳福阳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太席与被告王某某、宁阳福阳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16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太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1元,由原告负担。
宁阳县法院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原标题:韩太席、王国强与王国强、宁阳福阳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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