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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被辞退有没有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6-06-08    作者:孙超律师
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即时辞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三、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即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四、用人单位裁员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终止未能续订的。
显然并非所有辞退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即时辞退的,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作为企业来讲应该有比较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离职管理制度(内容合法、制定民主、经培训或公示告知),该员工在未向公司请假及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不来上班就应当算旷工,连续旷工几天构成严重违纪的,是可以辞退的。
故只要收集其严重违纪的证据,予以辞退就可,但应通知工会,并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通过邮寄挂号信及电邮的方式发送到其居住地地址(一般应聘登记表上都会要求填写,可以注明,该地址为其本人的正常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人资部,因本人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凡旷工连续三天或全年累计五天者,公司将按照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公司旷工管理制度条款。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该员工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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