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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禁渔期非法电鱼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6-06-13    作者:柴海艳律师

文/徐永其
本报上海6月8日电 今天,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案,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对进行非法捕捞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今年3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金山区某河道内,连接电瓶和变压器装置,将电线缠绕在网兜上,通过变压器产生的强大电压、电流脉冲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孙某在结束捕捞回家路上,被民警抓获,同时查获其电击捕获的水产品1.5公斤及作案工具。
无独有偶,3月30日,被告人李某也在禁渔期内到同一河道使用同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获其捕获的水产品0.16公斤及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9日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500元;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3月14日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被金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罚款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法律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周巍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周巍法官说,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周巍表示,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不论捕捞多少水产品,均构成情节严重。如果是非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
“很多人觉得,电鱼不是什么大事,怎么会触犯刑律去坐牢呢?”周巍表示,电鱼对内陆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破坏非常大。由于电流电压较高,足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即使少数鱼类被电击后侥幸逃脱,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这种灭绝式的捕捞方式,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就会受到严重破坏。为此,周巍提醒,渔家别为了贪图一时一己之利,冒险进行非法电鱼,这样做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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