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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起纷争,律师雄辩定乾坤 !

发布日期:2008-07-28    作者:周泽高律师
股权转让起纷争,律师雄辩定乾坤 !
          2003年为了吸引外部资金,某公司股东成某、张某一致同意转让部份股份吸引新股东入股;同年5月8日,某公司收取徐某、刘某各8万元现金,某公司出具了收条并注明以工商注册为准。随后徐某、刘某分别与张某签订《股金转让协议书》,明确股金每股6000元,公司章程也注明股金每股6000元,徐某、刘某各占八股,股金分别为4、8万元,总资产60万元等;股金转让协议书与公司章程均在市工商局备案。张某从某公司领走了徐某、刘某的各8万元共计16万元股权转让预交款。徐某、刘某认为依约依法应是6000元每股,股金应是4、8万元,某公司应返还多收的3、2万元股金转让款;某公司和张某却认为是1万元每股,股金刚好是8万元,不存在退还股金转让款的事。为此徐某、刘某找到我,我综合分析了证锯,认为徐某、刘某的证据确凿、充分;遂依法向南昌市所辖法院起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张某返还多收取徐某、刘某的股金转让款各3、2万元人民币。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特原判。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公司法》的股权转让纠纷,告诉我们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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