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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某某劳动仲裁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7-13    作者:涂宗华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生,住南昌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公司南昌市公司
住所:南昌市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旷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4年6月至2015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用暂定¥9万元(实际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并共同负担申请人已支付医疗费用¥30万元。
二、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自1994年6月至2015年7月养老保险损失暂定10万元(实际应赔偿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杜某某于1994年6月至2015年7月一直在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公司南昌市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分拣员。期间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公司南昌市公司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即五险一金,下同)。
自2010年5月31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期间分别为: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0日、2012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0日、2014年5月30日至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1)申请人系由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派遣至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公司南昌市公司(用工单位)从事分拣员工作的;(2)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但是,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某有限公司却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仍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直到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开始缴纳直至2015年7月,且缴纳基数低于应交标准。
2010年9月,申请人被查出患有乳腺癌。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又被查出患有子宫内膜癌。2010年9月至2015年7月,二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生活费每月600元。因罹患病前,二被申请人均未给申请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致申请人全额自费治疗,给申请人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又因二被申请人均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现申请人已届退休年龄,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又给申请人及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养老负担和经济损失。
以上,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为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本申请书,请支持所请。
   此致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杜某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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