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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本公司房子,向银行套现

发布日期:2008-10-14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房地产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本公司房子,向银行套现
员工想霸房 公司起诉维护所有权
发布时间:2008-07-28
  房地产实业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居然叫员工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本公司房子,向银行套现。好戏本来演得天衣无缝,却不想员工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双方闹上了法庭。那么以这种套取银行贷款资金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该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呢?锦江法院日前对这起离奇的案件进行宣判。
  公司套现
  让员工按揭买房
  房地产实业公司向法院起诉,2004年,他们为了从银行取得贷款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经与当时还是本公司员工的陈某协商并在陈某的配合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陈某购买他们自行开发的一套房屋,陈某通过银行按揭获得33万元的贷款,并由银行划至房地产公司账户。后房地产公司按月还款,并最后结清了银行贷款。
  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陈某离开房地产公司交付楼盘产权时,却打起了拥有该套房屋产权的主意。房地产公司认为由于陈某并未支付分文购房款,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房地产公司未为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虽然陈某手中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揭合同原件,但陈某取得合同的手段不合法,陈某是利用其担任财务工作的便利而取得的。所以,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判决讼争房屋归他们所有。
  节外生枝
  员工打起房子主意
  针对房地产实业公司的起诉,陈某也拿出了支持自己答辩理由的证据。他提供了自己保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揭合同原件,以及两份首付款收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证明自己已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认为,房地产公司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逃避合同责任,房地产公司应交房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上,原、被双方对合同签订、办理抵押手续等问题无争议,单就陈某是否向实业公司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上相争
  员工不能自圆其说
  锦江法院认为,按正常交易习惯,陈某应先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再交购房首付款,再凭购房首付款客户联等资料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之后从银行获得购房贷款,并由银行将贷款划到公司账户,陈某购房款支付义务即告完成,最后由公司向陈某出具购房款发票。表面上看,陈某提交的购房首付款客户联是陈某证明交纳购房首付款的最有力证据,但房屋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银行资料保管费收据、公证费收据目前都存留于公司,陈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手中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证明其交纳购房首付款的效力,应受到公司存留这些单据的削弱。
  考虑到陈某银行还贷存折及银行卡均存留于公司,并由公司按陈某《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的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并最后结清了按揭贷款余额,而陈某作为贷款义务人对此不能自圆其说。以及陈某作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能排除利用职务便利接触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及其公证书的可能,法院综合认定,陈某所提供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陈某取自于银行的购房首付款客户联收据,不具有证明其交纳购房首付款的效力。
  非法套现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同时认为,公司应通过正常贷款途径向银行获得贷款,解决其资金紧张问题。公司通过陈某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由银行将贷款贷给陈某,再由陈某通过银行直接划至公司账户,该公司变相获得贷款的渠道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合同,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资金,系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陈某自然不能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讼争房屋归房地产实业公司所有。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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