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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6-07-30    作者:110网律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应如何认定
【案情概要】
2010年8月30日11时许,谢某(女,66岁)驾驶电动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泰玻璃厂门前路北20米处时,遇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双车发生相撞,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谢某在诉讼中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
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宜(按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邹超点评】
对原来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而不考虑其误工费赔偿项目。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务工收入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原本无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参照前述退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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