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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1、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3、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哪些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则规定了法院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规定也被视为目前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依据。
 
    在原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意见》增加规定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提起诉讼。《意见》对“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单独规定,并在相应条款中强调和明确,比如在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没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够承担兜底责任。
    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仍有抚养义务
    父母一方在被撤销监护权后,并不等于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说,孩子监护权变更或撤销后,仍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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