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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心法——避实就虚

发布日期:2008-12-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简介:被告人王某、崔某 李某是朋友关系,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与人有隙,为防身,委托身在武汉的崔某买一把枪支,崔联系到枪后,通知王某,王随即委托李某去看枪并声明如果枪可以的话,李可以将枪带回。李到武汉后,要求崔为自己也弄把枪,而后返回。崔弄到枪后在网上与李验货并提到贩卖毒品,可以邮寄样品,而后通过网络多次联系,后邮寄到李处被刑警抓获,同时在武汉抓到崔。枪支经鉴定一支有杀伤力,属于枪支,另一支无杀伤力,毒品为K粉49.5克,摇头丸2颗。     接受李某的委托,我仔细的研究案件,认为关于贩卖毒品的认定存在问题,案件中的毒品并没有进行销售,而且邮寄的是样品,被告有吸毒史。根据此点,律师认为如果直接进行贩卖毒品具有预备情节进行辩护,很难取得成功,因此征得被告同意对贩卖毒品做无罪辩护,认为被告没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引诱公诉人,改变案件的看法,最后公诉人表示案件至少是犯罪预备,不可能无罪。辩护人抓住公诉人的观点,要求法庭就公诉人关于犯罪预备的表述予以记录,建议法庭采纳。最后法院以贩卖毒品预备为由,对李某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通过该案,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巧妙的与公诉人周旋,已达到辩护的目的。
兰景新-----专业刑事律师---------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电话1365418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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