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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法制大事件回顾

发布日期:2009-01-29    作者:110网律师
        色彩2008
  2008年已经谢幕。年初时,即使是最天才的预言家也不会想到,中国人会以这种大悲大喜、上天入地的极端方式度过2008年。
  在回顾这一年之际,我们发现,2008年,在奥运会取得巨大成功的明亮背景下,有经济危机这样的灰色阴影,有汶川地震、南方雪灾、三鹿奶粉这样的黑色记忆,有像拉萨“3·14事件”、瓮安“6·28事件”、陇南“11·17事件”这样罕见的冲突场面,还有杨佳袭警案、波及全国的出租车罢运风潮……
  在经历了30年经济高速发展之后,我们突然发现,经济发展和财富膨胀所带来的问题有时并不比它所解决的问题少。面对由发展带来的失衡和日益深刻的社会矛盾,我们需要重新凝聚改革共识。
  在年终岁尾的时候,我们一起回顾2008年的法制事件,或许我们在其中能够找到扣开和谐之道的密码。
  在本刊2007年的年终报道中,我们对当时民众普遍乐观期待的2008年保持了一种谨慎的态度:“2008年,百姓有太多的期待、太多的梦想,只是在这个变幻的年代,到底会发生什么,‘不是我不知道,这世界变化快’。2008年注定是个多事之秋。改革开放30年来积累下来或者暂时隐藏的那些矛盾会不会爆发出来?”
  我们的担忧不幸被言中。2008年,在奥运会取得巨大成功的明亮背景下,还有经济危机这样的灰色阴影,还有汶川地震、南方雪灾、三鹿奶粉这样的黑色记忆,还有像拉萨“3·14事件”、瓮安“6·28事件”、陇南“11·17事件”这样罕见的冲突场面,还有杨佳袭警案、波及全国的出租车罢运风潮……
  在经历了30年经济高速发展之后,我们忽然发现,经济发展和财富膨胀所带来的问题有时并不比它所解决的问题少,面对由发展带来的失衡和日益深刻的社会矛盾,我们需要重新凝聚改革共识。
  在年终岁尾的时候,我们一起回顾2008年的法制事件,或许我们在其中能够找到扣开和谐之道的密码。
  红色——《劳动合同法》初试水    实施条例姗姗来迟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后,曾引起不小风波,甚至出现极少数企业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等现象。由于该法本身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还需要配套和补充性立法,所以,在经历了最初的喧嚣之后,各方都在等待和观望实施办法的出台。
  其实,早在《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后不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已经决定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了,目标是在年底前通过,与母法一起实施。不过,由于企业界的激烈反弹,高层决定暂缓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并提高立法层级,由国务院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几经酝酿之后,2008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一出,又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主要的质疑是认为这部“倾向于劳方权利”的法律,其实施条例草案有“向企业妥协、弱化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倾向。
  9月18日,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新条例有针对性地澄清了一些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并弥补了原来《劳动合同法》部分规定的不足。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是否侵权、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由《劳动合同法》所引起的纷纷扰扰则启示我们:让劳动者获得集体与资方谈判的力量,以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这是中国发展无法回避的尖锐课题。这一点,政府无法大包大揽,法律也无能为力。
  黄色——“两会”换届    “两高”换帅
  2008年是“两会”换届之年,除了选举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等国家机构领导人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双双换“帅”同样引人注目。
  3月1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王胜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曹建明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于学者出身、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达9年之久的曹建明,人们并不陌生,而公众对王胜俊则略感生疏。今年62岁的王胜俊长期在政法委系统工作,此前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长达10年。
  4月10日,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市中院法官座谈时,提到了当前人们较为关注的死刑问题。王胜俊说,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由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司法界和社会舆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所以,王胜俊关于死刑“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的论点在法学界引起了热烈讨论,发出质疑声音的还不乏知名法学家。
  2008年正值司法改革推进已届10年之际,如何在推进法院、检察院内部体制改革的同时,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唤,将是两位新帅面临的重要挑战。
  灰色——“瓮安”不安    群体性事件震动中国
  6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县公安局针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开列的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随后,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发生了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办公大楼、焚烧车辆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民警受伤的严重后果。
  在奥运前夕发生如此规模的恶性事件,让国人震惊。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立即赶赴瓮安指导事件处置工作,直接到街头走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他表示对全体瓮安县人民感到愧疚,先后三次向瓮安的父老乡亲鞠躬致歉。随着各种信息逐步公开,对当地主政官员的问责程序也迅速启动,7月4日,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原公安局局长、政委均被免职。
  “瓮安事件”之后,很多地方政府纷纷将其作为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反思样本,力争从中吸取教训,但这却未能阻止更多悲剧的发生。
  7月19日,云南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事件,执行任务的民警被数百名群众围攻、殴打,致使多名民警受伤、多辆警车被砸。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致多名村民受伤,2人死亡。
  11月17日,甘肃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要求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可能导致的住房、土地以及今后生活方面的问题作出答复。当晚及次日,部分人员向维持秩序的武警投掷砖块、石头、酒瓶,并冲进市委后院,手持铁锨、棍棒、砖头、石块等攻击公安民警和武警,纵火焚烧办公设备,砸毁车辆。
  开辟新的官民对话渠道,保证它的畅通性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在处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应该学到的经验。
  黑色——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故    引发高官问责风暴
  9月17日,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及中国乳业的三聚氰胺丑闻被全面揭开。还沉浸在奥运成功举办喜悦中的国人震惊无比,一夜之间,奥运的辉煌转瞬黯淡下来,中国制造的信誉被摧毁殆尽。近年来,一直被遮遮掩掩的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形成一个不可收拾的局面。截至11月27日,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到惊人的29万余人。另外,作为问责对象,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拘留,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被免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引咎辞职。
  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由于瞒报,事故真相几天之后才被揭露出来。该事故共造成277人死亡,33人受伤,4人下落不明。这起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尾矿库事故直接原因是由非法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引起的。9月14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同志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5年前因“非典”事件辞职,刚刚“东山再起”的孟学农再次谢幕,这位部级高官的戏剧人生,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就像孙志刚事件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一样,三鹿事件直接导致国家免检制度被废止。而孟学农再次引咎辞职,让我们看到了官员们在享受着特殊位置带来的权力感之外,还应背负与之相应的巨大政治风险。
    绿色——真相依然“月朦胧、鸟朦胧”    “虎照门”已黯然落幕
  由2007年10月延续至2008年的“华南虎照片事件”,继续上演它的传奇故事,只是情节更加离奇,公众的神经屡屡遭受强烈的刺激。
  在等待了近9个月之后,6月29日上午,陕西省通报了“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周正龙造假涉嫌诈骗被逮捕,陕西省林业厅和镇坪县13名相关公务人员分别受处理。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大审判庭二审宣判周正龙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周正龙因获缓刑已被释放回家。
  持续了一年多的“华南虎照片事件”似乎画了一个句号,可公众对此案的疑问并不比当初全民打虎时有所减少,普遍的一个疑问是:周正龙是不是一个“替罪羊”?因为人们坚信,周正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民意在这期间也起了微妙的变化,由当初对周正龙的齐声喊打,转化为后来对他普遍的同情。
  从网民对二审结果仍是压倒性的质疑来看,“周正龙案”的终审实则是民意和司法的双输。
  “虎照门”黯然落幕,真相其实已在公众的心中。周正龙身后那些面孔不甚清晰的“周老虎”们,虽未上法庭却已被民意缺席判决了。
  橙色——上海暴力袭警六死四伤    杨佳被处决程序惹争议
  7月1日上午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发生一起暴力袭警案,28岁的北京青年杨佳因对9个月前在上海受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盘查及公安机关对其投诉的处理情况不满,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没有经过任何专业训练的杨佳,拿着剔骨刀,从1楼到21楼,砍死砍伤10名民警。9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命令,对杨佳执行死刑。
  杨佳被处决应该是一个毫无悬念的结果,但人们对此案在司法程序上存在大量漏洞的质疑声一直未断。比如杨佳袭警杀人的动机是什么?杨佳本人是否有精神病,杨佳母亲为何失踪数月,她是否有精神病,其委托律师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这些疑问,在杨佳被处决后,人们依然不明就里。
  透过杨佳案,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程序的透明化运作,提升司法行为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感,以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消除公众的质疑,才能树立司法的尊严,让人们真正信仰法律。
  褐色——陈良宇涉三宗罪受审    两罪并罚获罪18年
  3月25日,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结束时,陈良宇在两分钟的最后陈述中连说三个“对不起”:“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
  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一审判决后,陈良宇并未提出上诉。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此外,他在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股权转让、土地征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陈良宇是过去5年被查处的35个省部级高官之一,其他还包括郑筱萸、杜世成、邱晓华等严重违纪案件。宣判陈良宇具有很好的震慑意义,所谓“判刑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倍加效应,用在陈良宇案上尤其适用。
  蓝色——重庆“的哥”走向街头    罢运风潮波及全国
  多年后,当人们书写2008年的中国历史时,重庆“的哥”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11月3日,重庆市出租车司机开始罢运。早7时左右,大街小巷已经一辆出租车都不见。据称,此次罢运,主要是由于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出现矛盾,以及加气难、运价低、罚款多、黑车整治不力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敏感的人注意到,此次官方报道中首次出现了“罢运”的字眼,而在过去报道此类事件时一般使用“停运”的称谓。另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媒体报道比以往更为及时和公开。罢运事件发生在早晨,新华社在上午10时许,就先后发出了报道。当天下午4点半,重庆市政府便主动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停运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政府即将采取的处置措施。
  事件发生3天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薄熙来与重庆“的哥”及市民代表的这次座谈还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新闻网站进行了全程直播。
  重庆罢运事件掀开了全国一连串出租车、客运车罢运的序幕,仅一个月内,广东广州、佛山、汕头、潮州以及海南三亚、甘肃永登、云南大理、陕西西安、福建莆田等地都发生了规模不等的罢运风波。
  其实,此次罢运浪潮,正是出租行业实行的畸形管理体制长期积累结出的恶果。本来属于市场化经营的出租车行业在有关部门的“管理”下变成了一个特许经营的垄断性行业。因此,如何改变行政特许权下的公司化经营运行体制,规范出租车行业市场秩序,值得深思并亟待解决。
  粉色——为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批配套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
  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实施,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物权类纠纷被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今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这对于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开始施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这个司法解释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基本依据,对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受理、再审事由的审查、再审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40条,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基本依据,对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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