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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08-27    作者:张月红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时应作为款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各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哪种观点比较适当?
  目前主流思想更主张第二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在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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