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批捕,必须要转为取保候审吗
发布日期:2016-09-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此种情况在当前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撤销案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在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暴露出一些弊端,比如一些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已羁押了六个月多,但经过审判,法官认为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的拘役已经偏重了,但鉴于被告人已羁押了六个月,又顾及可能被提起国家赔偿,只能判处不少于六个月的刑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精神的,更不利于保护人权,因此,如果恰当适用不逮捕,对防止超期羁押,保护人权是有现实意义的。
二、律师对于此情况的个人说法。
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公安认为此人犯罪的证据充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检察院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故不批准。
这时,拘留期限届满,检察院又不批准逮捕,故公安只能放人。
但公安还是认为此人涉嫌犯罪,还想继续侦查侦查,于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让嫌疑人回家侯着,随叫随到。
公安这边继续搜集证据。
什么时候证据充分了,再报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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