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帮维权
发布日期:2016-09-04 作者:110网律师
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 马青律师
一、 基本案情:
袁某某2007年9月5日进入嘉兴某家纺公司工作。嘉兴某家纺公司分别于2007年、2010年与其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嘉兴某家纺公司向袁某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未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三、 律师分析:
1、《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没有续签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司法实践中,没有续签的原因的举证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即用人单位证明单位已经向劳动者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且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需要通过有力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是劳动者的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又说是因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才不愿意续签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结果:
经过马青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对证据的考证以及对案件事实及法律的分析,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马律师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同时,通过这个案件,马青律师也提醒用工单位,在遇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应当在合同到期之前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以免在日后的仲裁、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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