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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力量

发布日期:2009-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个万古不变的经验。 [①] ——孟德斯鸠

  一、问题的切入

  本文准备从最近发生在我们国家一个比较大的腐败案件着手,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力图去发掘其制度中更加深刻的东西。

  根据新华网济南12月7日最新的报道: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涉嫌受贿案,日前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何闽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在本案中据检察机关指控,1991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借干部职务晋升和土地出让、城建拆迁、规划审批、工程承揽之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1万余元,涉及27个单位和个人。在案件中,罪犯何闽旭是1955年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大学文化。1991年起先后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地委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 最后,皖原副省长何闽旭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公职,正在接受审查。经查,何闽旭在任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土地出让、承揽工程、减免税费、职务提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在处理安徽池州“6.26”事件中严重渎职。此外,何闽旭还犯有生活腐化错误等。 [②]

  这里的介绍只是一个简要,案件本身包含了更多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政府公务员的信息。对于这个案件,也许在中国是一个很寻常的案件。 [③] 然而,这个案件却给我们提出的问题很多,底蕴很丰富,显示出“形象大于思想”的特点。 [④] 因此,任何理性的解释,对于形象的直面感观都是往往显得很简单、枯燥和无力。尽管如此,理智、较真的追问却可以使那些不明确的、也许是一闪即逝的感触得以明确和清晰。使那些让我们动情的东西以思辨的形式昭示于人间。

  当然,本文不可能、也不准备对这个案情的内涵作全面的分析。本文将集中讨论:当我们看到一种更加民主和法治的国度里,又是那种力量,促使他们(腐败分子)如此的猖狂。这种“现代的”的法治在他们那能否运行,其代价是什么? [⑤] 本文重点是讨论国家及权力规制。

  二、另一种维度的思考

  就本文的实质性问题而言,这个案件提出的第一问题是个人因素导致了他们的腐败吗?第二个问题是制度促使他能有这样的空间吗?第三个问题是否存在一种权力不但能为民造福,同时也可以毫无疑问地根据此建立一个普遍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和规制这种权力吗?普通的观点和这一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蕴含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存在这样普遍的权力规制,特别是西方学者通常支持这种观点。

  早在,西方政治思想家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开始至今,西方思想家们都从不同角度对权力监督进行论述,形成了三权分立制衡学说。首先,对分权的必要性作了广泛的研究:一是从对权力的认识,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滋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结束权力。” [⑥] 二是从对自由及专制的理解,认为保护自由,防止专制最大的可能只有消除权力的集中,应通过一定的体制明确权力的限度并加以规范。 [⑦] 三是从对人性的认识,不少思想家认为,人类的天性是很不完善的、狭隘和自私等。因而,不可忽视人的弱点。其次,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相互制约的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把权力交由不同的个人和集团掌握,相互牵制。西方政治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成为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监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⑧] 正如汉密尔顿写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⑨]

  就本文中案情何闽旭的情况来看,何闽旭的案情放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来分析也不免有点小题大做的嫌疑,但是我不是单单看到何闽旭一个人,我在反思一种现象,正如苏力在一本《制度是如何形成?》书中,给留我的一个深刻思考,在何闽旭的案件中当然反映了他的党性(或个人因素)的不足(这样也许是一个借口,尽管他也是一个原因),而我却认为,任何一种现象(何况是经常性事件)产生必定存在制度原因(权力规制问题) . [⑩]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的问题,制度下的空间(产生腐败的空间),产生了矛盾,我们应该去面对这样一个矛盾,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陈瑞华写道:“我们应该去面对中国的问题,面对中国的法学,用我们法学的视角给其一个解释和把握。” [11] 我们要去寻求制度上的瑕疵,避免更多的悲剧(何闽旭、王闽旭、李闽旭等多个)产生。

  三、制度安排、权力规制

  必须指出,本文并不是单单的关注其本案的结果,或案件的解决,而必须要考虑到长远。如果仅仅是考虑到何闽旭案件的解决,那种正式法律的解决办法在我看来也是能处理问题。但至少有一种何闽旭案件的解决法律解决办法并不是“一锤子买卖”而必须涉及到长久的关系和利益。 [12] 在本案中,相信何闽旭案件的能得到较为明显解决,但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是,应该如何去避免,这样的案件的发生,(或是少发生)如何去寻求制度上安排,在制度上去消除这种空间(他们能这样做的勇气和现实的可能性),我们必须要去寻求一种制度上的完善。从而,让更多的人民公仆(公务员)能更好为人民 [13] 服务,更愿意为老百姓 [14] 服务,让他们(腐败官员),想做坏事情,却不能。这应该是我们制度所追求的一价值目标,让何闽旭案件的这样情况,被扼杀在制度的摇篮里。

  其实,权力监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和着重探究的一个问题,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制,倡导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武器。资本主义社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使权力监督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在确保权力的正常运行上日益发挥着有效、有力的巨大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在权力监督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有许多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借鉴的东西。 [15]

  首先,在西方国家,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体系。大多是采取内外监督制度并举的方式,以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外部监督,与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人事监察等自律监督相结合,组成一整套精巧的监察大系统,以防止任何一个国家机关越权和滥用职权,督促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勤勉政务,以提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机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主要由四个环节组成。 [16]

  第一,立法机关的监督。西方发达国家宪法或习惯法都斌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监份。1、人事监督。立法机关有批准政务官员的任命的权力,同时除了对政府操作的人事任免有监怪权外,还能够直接对重要的政府官员的职业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监察,对不称职者有权弹幼、批评。 [17] 美国的众议院道德委员会就是瓜行这一职能的专门机构。2、财政监督。政府的财政经费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因此,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机关便具有“政府钱袋监督人”的职能。立法机关要派出专门机构按一定时间和方式对政府的预算予以审议监督,立法机关还有权对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度内的财政支出情况进行监份,检查是否有浪费和构私情形。3、质询、调查、弹幼、投不信任票等方式的监督。议员对政府某项决策,以个人或集体名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部门主要官员提出询问和质问,要求即席或书面答复。 [18]

  第二,政府机关的内部监督。一是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 [19] 请愿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指公民就某项事情,向国家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请愿是公民请求帮助的一种手段。诉愿是针对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当处分,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的权利。一旦诉愿提出,行政机关就对其所以作出的决定进行核查,核查的过程既是对行政官员的检查过程,也是改正错误决定和公民得到帮助的过程。另一种是在政府机关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如1978年后美国在各行政部门设立监察长的制度。监察长由总统任命,直接向上级首长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地位相当于副部长。由于内部行政监督机关对各种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内容都十分了解,因而能够比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更有效,更迅速。

  第三,司法机关的行政监督。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违宪审查监督权由最高法院或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行使,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行政诉讼监督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和不法行为,损害公民的权益,该公民依法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撤消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公民请求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的制度。 [20]

  第四,社会监督。西方各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利益集团 [21] 和社会舆论 [22] 两种。利益集团形形色色,监督形式也就多种多样。因为利益集团只是代表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因此也就特别关注行政机关对集团的影响。当利益集团内的一部分人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受到行政决策的侵害时,利益集团便会有计划地向政府施加影响,使政府作出对该集团有利的决策。 [23] 新闻媒介的监督是西方各国行政监督的重要工具。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报道、评论和调查。西方许多政治家认为,舆论自由的存在和舆论工具的多样化将会增加对自由的捍卫,公共讨论本身就是对政府专横地使用权力的最好制约。虽然新闻监督本身并不具有制裁力,但却具有动员群众的实际能力。舆论监督对政府和行政官员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和保持官员的廉洁。 [24]

  以上,主要是对西方国家 [25] 一些制度安排,进行一些归纳和总结。但是笔者不仅仅是,去解释和介绍一些基本制度 [26] ,西方是如何去面对这个矛盾,而是更多的是去应该关注,其中对我们的启发和可以提炼的思想精华和有益于我们的制度安排。我认为,我们应该更多是,用别人的制度,去反思我们的制度缺陷,从而去提出我们自己的解决办法,和制度设计。或者说,我们应该如何去将别人的思想精华和我们国家当下国情 [27] ,相结合起来,同时置换、整合形成中国语境下“特色”的制度。

  四、规制的困境

  用陈瑞华教授的一句话来说,“我们要用国际的眼光和面度中国的问题” [28] ,所以我们要有中国问题意识,要用国际的眼光来分析中国的问题,这也许是我们的出路。苏力教授,也曾经提出了,要树立中国问题意识,要面对“中国问题” [29] 因此,下面笔者将分析中国的问题(权力规制)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

  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和客观的评估。我国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在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这一制约机制带有革命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

  1、十分注重自律机制的建设。重在提高党员十部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觉悟,重在思想、信念教育,教育党员十部掌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强调依靠公职人员的自律来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为。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涌现出一些严于律己、愿贡献的典型公仆,他们通过高尚的觉悟和纯洁的内在品质不仅严格约束了权力的谋私性,而目充分运用权力为人民谋取了福利,使权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为人民服务的效能。 [30]

  2、他律机制逐步发展。他律机制需要通过以权制权和以民制权两种途径来实现。以权制权,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如我国现有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以民制权,即社会和公民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监督制约权力。如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个人以向国家权力立法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所进行的监督等。以权制权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是权力制约的关键。以民制权是以权制权的基础和源泉,它为以权制权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支持。没有以民制权,以权制权则失去了监督的根基;而没有以权制权,则以民制权也难以达到监督制约的日的。这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循环运作,构成了我国权力制约中他律机制的基本框架。 [31]

  3、约束权力的法律制度建设得到加强。监督活动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实现了以法约权。如人大监督,有宪法、选举法和若十法律及议事规则等;行政监督,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条例、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司法监督有法院、检察院组织法、J fiJ事、民事、行政二部诉讼法等,社会监督除了宪法、选举法、工会法、社团法、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外,还有信访、举报等方面的若十规定。总的看,我国现行权力制约机制在形式上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也是有效能的。 [32]

  我国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总体上适应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需要,发挥了监督保证作用。尤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权力的高效率运行,有力地保证了我国集中力量、多快好省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益主体趋向多元化,经济活力增强了,市场经济的副效应也相伴而生,在等价交换原则的支配下,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转化为商品的内在冲动,利益冲动的膨胀诱使意志薄弱者乎中的权力走向异化,上了市场,成了商品。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权力制约机制的某些具体环节日益显露出与现实形势发展对权力制约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致使权力制约乏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因此,需要以“有效制约”为尺度,以既制约权力滥用,又不妨碍权力的正常运转,提高行政效能为制约界限和追求目标,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来衡量考察现行的权力制约机制,找出不足之处,加以反思。

  因此,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主要缺陷是:(1)权力过于集中,分工制约不够。 [33] 我国的权力结构是从战争年代军事集权权力结构移植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来的,自上而下建立了一个单向走向的一维权力结构。这个权力结构的特点,从纵向上看,有领导向群众集权,上级向下级集权的倾向;从横向上看,存在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治一体化、政社一体化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这一权力结构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 [34] 虽然我国的政治、行政权力结构中也有分工,但往往是职能上的分工,缺乏制约意义上的分工。(2)政务公开未全面推开。 [35] 政务公开即权力运作过程公开,是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也是贯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1988年以来,党和国家为加强廉政建设,在一些地方、单位试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结果,依靠群众进行监督即“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这对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预防、减少和惩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是没有全面推开;即使在试点单位,执行中也不够深入,有的甚至“留后乎”,关键问题不予公开,以搞慕后交易。深入考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缺乏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没有硬性措施强制权力执行者公开权力的运作过程。 [36] 二是没有立法赋予公民对政务活动的了解权、知情权,公民无权要求权力运行公开化。三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中国多年来形成的某些政治传统和政治习惯的特点是:当权者强调权力运行的神秘化;对老白姓要求重义务,轻权利。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当权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群众缺乏民主意识。(3)法制不健全,法律制约不力。 [3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得到快速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平衡的问题:一是权力与权利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不平衡。行政权力的立法过于膨胀,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立法显得短缺。无以达到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二是授权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的不平衡,亦即授权立法与限权立法的不平衡。据统计,十多年来,以授权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占法律、行政法规总数的80%以上,而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只占19%左右。三是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的不平衡。据统计,十多年来,经济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占总数的600l0,而民主政治方面的只占4% .由此可见,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在空档,失去了栅栏阻挡的权力增加了其滥用和腐化的可能性。(4)监督机构松散,缺乏独立性,监督的权力与乎段不强。 [38] 我国的监督机构为数不少,如有同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有人大、政府的监督,隶属政府的行政监察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等。实践表明,监督机构的重叠设立,固然有体系完整、覆盖面宽、并且还有匀,相监督的功能等优点,但也出现有的监督工作相互推维,不能落实;有的监督工作多头出击,互相难于协调。监督效能的发挥,需要各监督机构各尽其职,密切配合;需要监督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有权威。以这些原则衡量我国现有的监督机构,还有一定差距。如从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设看,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独立履行监督职能难以办到,权力、乎段不强,缺乏权威空咨下士等等各种问题。

  五、路径:反思与重构

  虽然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根本不同,但在对权力的运行必须实行居上是共同的。 [39]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监督方面的许多做法和经验,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和借鉴,而且必须学习和借鉴。

  启示一:用法律保证权力的监督 [40]

  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加大对权力产生、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的法制建设。现在,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客体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官员的权力,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要依法治权。要从依法授权、依法用权来规范、约束和监督,防范权力滥用、权力专横、权力腐败,使各级国家权 力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41]

  首先,要从立法上加快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对权力的产生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样的人能掌权,掌权后应怎么做,违法后应怎么处理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谁推荐、谁提拔、谁考察的也要追究法律贵任。二是对权力的运行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应该怎么做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对权力的监份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保各个方面的监督,特别是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能真正发挥作用。 [42]

  第二,要加大执法的力度。 [43] 一是掌权者、执法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权力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是权力的产生、还是权力的运行和权力的监督等方面,如果出现滋用权力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法办;二是要对掌权人、执法者的执法行为,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三是定期对掌权人、执法者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价,定期由上级部门、人大代表和所属部门的群众组成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并使检查形成制度。 [44]

  第三,加大权力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的力度:一是掌权者必须学习掌握权力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明确权力与权力监督是一对李生子,权力产生的同时权力监督也随之产生,权力监督是权力产生和存在的本质要求。因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滥用用权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二是执法者必须学习掌握权力借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不仅明确执法的依据,更重要的是明确执法是自己的本职,否刻就是失职,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人民群众必须学习掌握权力监借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对权力实行监份,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学习,提高公民权力监份的意识和能力,知道怎样去监督权力的产生、权力的运行和对权力进行监督。 [45]

  启示二:用合理的体制保证权力的监督。

  第一,加快权力监督体制改革的步伐。 [46] 变“条块”管理为“条条”管理,斌予权力监督机关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力。目前的纪检监察部门、司法监督部门还是条块管理,既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方面的管理,又受同级地方政府部门的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管理。这样的体制造成了监督的“软”和“空”。在赋予监督机关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力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无私、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必须做到愿意被监督、敢于被监督。第二,加快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体制。第三,特别要建立一种“欲腐不能”的机制。一是对重大权力进行分解,用集体的权力制约个人的权力。二是加快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制度建设的步伐,用流动的权力制约相对称定的权力。三是严格任职时间限定和年龄限定,用短期的权力制约长期的权力。四是大力推进办事公开制度,用群众的民主权力制约少数人的权力。公开才能公正,知情才能参与。要提高透明度,使权力在群众的视线中运行。

  启示三:用良好的思想道德来保证权力的产生、权力的运行和权力的监督。 [47]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崭新的社会,它应该具有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先进的思想道德。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杜会还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先进的思想道德不是先天就有的,它是后天不断学习锻炼而形成的,所以必须加大学习培养。为确保良好的思想道德的形成,一是强调自觉学习;二是必须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用法律来保证。以年度目标贵任制的形式,加大对权力监督地位和作用的学习,明确学习的内容、规范学习的要求、考核学习的效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权力和权力监督地位、作用的认识,自觉地用好手中的权力,自觉地接受监任。二是使思想道德建设法律化。加快制定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自律,使之自觉地加强思想道德方面的修养,自觉地掌好权,用好权。

  综上所述,西方发达国家权力监督方面有着许多值得学习借鉴的方面,这是杜会主义国家必须学习和应该具备的。因此必须加快法制建设,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从而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

  六、结语:作为开头的结论

  这一案例分析的启示并不仅仅限于此。还促使我A们重新认识中国社会中的制度安排,权力规制(权力架构)或实际运作中的法律。 [48] 它将带给我们一更加深层次的思考?我们不仅仅是是要反思在法律中运作中的人,人的素质 [49] 、人的知识结构,人的家庭背景 [50] ,而笔者认为,我应该更多的是关注,其中问题发生的制度原因。

  一个问题的产生必定是复杂和多样性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是一个多向度的。而不是单向度的因素来决定。 [51] 但是,我们要面对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寻求一个社会的科学化、法治化,我们应该寻求制度化。

  在这里,我不是“同情”,那些腐败分子,也不是为他们寻找一种“托词”,本文仅仅是想从一个制度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为什么会腐败、为什么敢腐败),他们不怕心风险吗? [52]

  从而,引发了我们思考的,我们的制度是否存在这样的“腐败空间”,如果是如此的话,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者(或法学家),我们要面对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问题) [53] ,要是解决问题,我们要去设计一个尽量完美(尽管是可能不能完美,或根本不能完美 [54] )的制度(想腐败也没空间)。本文中,分析腐败产生的制度上“瑕疵”,权力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既爱又恨”的东西,我们无法回避它,但也害怕它。正如孟德斯鸠写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手里或同一个机构里,自由就不存在了。” [55] 因此,我们要在制度中去,规制这“既爱又恨”的权力,让“它”能真正的满足国家(政府)成立的初衷 [56] ,而不是“伤害”我们的权利。

  佳明

  写于沁园 2008年12月22日 凌晨1点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简介」

  李佳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法学硕士。

  「注释」

  [①] 参见,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55页。

  [②] 参见//www.chinapeace.org.cn/pabb/2007-12/07/content_35655.htm  2008 年12月22日 22:40.

  [③] 在中国这个转型的社会背景下,这种案件(腐败)是更加显得很平常,甚至有人认为是不可避免的。

  [④] 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版,第26页 .

  [⑤] 参见,苏力在分析《秋菊打官司一文中的反思和分析,到底是那一种力量给予他们勇气去挑战法治。

  [⑥]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⑦]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⑧] 参见,人性研究:人类从哲学上认识自身的特性有着很长的历史(见人)。“人性”一词可以溯源到古代。中国春秋时期的儒家典籍已经谈到人性。《礼记?礼运篇》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战国时告子提出“生之谓性”、“食色,性也”。孟子以天赋道德观念来解释人性,认为人性本来是善的;荀子则与之对立,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谈到过人性。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的著名命题。其中是很复杂的,至今还没得出一致认识。

  [⑨]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文集》,第264页。

  [⑩] 参见,这种思考是在读苏力的《制度是如何形成?》中一个思考,从而我看到,案件(尤其是腐败案件的猖狂),的产生不是一个单个事件,而是经常发生,应该(或必定)是存在其制度上的原因。

  [11] 参见,陈瑞华教授在多次发表的演讲和论文(研究方法的论文)中,他认为我们应该是国际眼光和问题意识。

  [12] 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版,第30页 .

  [13] 在这里,用人民合不合适,正如何老师,给我们在课堂上的讲解,也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人民合适性?也是值得我们反思,在本文中,仅仅是作为一种代用名词,不作深入的思考。

  [14] 但是,其实我更愿意用这样的一个称呼,因为从个人主义研究方法来看,这个才能更好的反映诉求。

  [15] 在西方,腐败案件曾经也是比较猖獗的,也面临我们这样的问题,甚至更严重,在台湾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陈水扁案件的处理,也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

  [16]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85页 .

  [17] 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联合出版2003三年版,第420页。

  [18]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19]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101页 .

  [20]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21]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101页 .

  [22] 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联合出版2003三年版,第420页。

  [2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85页 .

  [24]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25] 例如,多是归纳了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一些基本做法。

  [26]  这样让我想起了苏力在《什么是你的贡献?》一文,尽管我没能力去做“贡献”,但是,我应该要学会独立思考。

  [27] 尽管我不是很喜欢用这个词语,难免会被认为是“国情决定论者”。

  [28] 参见,陈瑞华教授在多次发表的演讲和论文(研究方法的论文)中,他认为我们应该是国际眼光和问题意识。

  [29] 参见,苏力吉林大学法学院一次演讲中,他谈到这个问题(面对中国问题),同时,在他的一篇文章中《面对中国法学》中也说到这个问题(面对中国问题,面对当下) .

  [30] 何刺龙:《法律中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一期。

  [31] 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联合出版2003三年版,第422页。

  [3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85页 .

  [33]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34] 朱应平:《论宪法的市场经济条款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企业经济》2006年第一期。

  [35] 何刺龙:《法律中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年第一期。

  [36] 何刺龙:《法律中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年第一期。

  [37] 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联合出版2003三年版,第420页。

  [38]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101页 .

  [39] 参见,在改革开放中,曾经也面对过这样的问题,是要学习西方还是回避西方,同时在我们的法理学中也存在国际化和本土化之正争,还导致苏力教授写了一本书《法治及本土资源》,尽管很多人误读了它。

  [40] 其实,在中国也还是有很多权力没有受到法律调控,也就是更本不能得到监督。

  [41]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4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85页 .

  [43] 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联合出版2003三年版,第420页。

  [44] 李爱华:《西方发达国家权刀监督介绍及启示》,《阵地与熔炉》2004年第一期。

  [45] 朱应平:《论宪法的市场经济条款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企业经济》2006年第一期。

  [46] 何刺龙:《法律中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年第一期。

  [47]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101页 .

  [48] 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版,第30页 .

  [49] 人的素质,这是一个很广泛的concerpt ,其实不是一个很好界定的范畴,避免会被评为一中基因决定论者,我更愿意相信,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中的认识,人都是社会的产物。

  [50] 在西方刑法的研究早期,人们认为,一个的犯罪是和他的基因是有关系的,你的家族就决定了你将要犯 罪,这种理论曾经很流行。

  [51] 参见,在《西方哲学史》都谈到这个问题,尤其是在马克思中也论述,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复杂性关系。

  [52] 在中国建国以来,多少高官落马,难道他们不担心吗?笔者认为,其中不单单是一个意识的问题。

  [53] 参见,苏力在他们的,《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多次,提到这个问题,面对中国问题。

  [54] 参见,在马克思。韦伯中的著作中也谈到过,人的理性甚至也是靠不主的,理性的全能性也受到质疑。

  [55] 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

  [56] 参见,在何老师和同学谈论过程中观点的交流,同时在上次读书会,张晓玲老师关于《政府论》讨论中也谈到这个,政府的诉求是什么?

  华中科技大学·李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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