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卖家违约还是买房人刁难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房者:案情简要:在今年上海市出台新限购政策之后,王某购买了位于闵行区###路##号房屋,王某与出售房屋的丁某协商,首付款120万元为房屋总价的30%,下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双方共同通过了网签合同,首付款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8月30日前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王某向丁某支付了30万元包括定金,但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期限内丁某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认为同地段房屋价格上涨,为此拒绝收取剩余款项出具收据,由于银行贷款需要出售房屋的收据,因此双方陷入了僵局,王某通过房产信息查询得知,出售的房产上面还有借款抵押,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潜在风险,为此求助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双方首先是合同履行的诚信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遇到价格上涨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卖房者拒收首付款项真实原因遭遇到价格上涨的因素所致,同时隐瞒了房屋有抵押情况,如果继续交易对买房者风险巨大,首先诚信问题,如果支付完毕首付款项之后卖房者不进行解除抵押则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在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中房产始终有卖房者控制、使用虽然在法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制裁,但如果再发生不可控制事态完全不受买房人控制,其次,不能过户登记无法完成银行贷款发放,如果诉讼一般法院会要求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购房保证金,该保证金可能对买房人是一种压力。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买房是人生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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