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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自然灾害的个体与国家

发布日期:2009-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位德国诗人曾经慨叹:一切存在者皆处于无庇护状态,个体的人尤其如此。或许也正因为如此,人需要创建自己的保护体以寻求庇护并维护生存的安全。个体的人可以依赖的庇护从何而来?从人类的历史来看,现世的社会和国家,以及彼世的信仰,前者给人以生之依靠,后者予人以死之希望。从本质上来讲,这样的理解其实重申了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基础,同时也释明了国家之于个体的人的意义。

  在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正常状态下,国家作为庇护者的角色,通常被要求退隐到某个边界,以保障和维护个体的自由空间,这就是现代法治国所构建的“法律国家”状态。但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例外情形时,国家必须及时倾听到那些弱小个体的求救声音,并像慈母般向他们伸出温暖的手。相对于正常状态而言,这些例外的情形无疑总是少见,但也许正如哲学家卡尔?施密特所说,主权者真正活跃的状态其实是例外状态,在这个意义上,例外状态便成为个体认知和检测国家的角色、意义以及政治的智慧、德性的重要情景。

  这个冬季,冰雪带给人们的,不再是诗意的浪漫和惊喜。中国南方大范围持续多日的风雨冰雪,已经形成一次严重的自然灾害,灾害导致了巨额财产损失,影响了交通、电力、通讯、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引发了一定程度的公共危机。在南方风雪交加的土地上,几十年一遇的例外情形正在考验着个体的人、社会共同体和国家。个人当自强,但面对自然的力量,个体的弱小和来自心灵的恐惧也在情理之中。在此时,社会和国家通过发挥共同体的力量,为不幸的个体消弭恐惧、抚慰创伤、提供精神和物质的庇护,正是彰显社会和国家共同体责任的时刻。

  自然灾害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是人力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的。国家再强大,也控制不了大气和地壳运动。在这个意义上,要求国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很难具备法理上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自然灾害,就可以笼统地将国家对国民的责任一笔勾销。恰恰相反,正因为自然灾害来临时个体的弱小和无庇护状态更为明显,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个体提供帮助、抚慰和庇护。大体而言,对于因为自然灾害而引致的损害,国家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其二是政治意义上的帮助责任。

  对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国家承担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其所负有的损害避免及控制义务,也就是当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国家得采取积极、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的作为义务。国家不能控制自然灾害,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控制和避免相关的损失。例如,当冰雪天气来临时,国家应当通过及时充分地发布信息、预警,采取各种必要应急管理措施等避免或减少损害。如果这些作为义务未能得到充分及时履行,则由此而发生的损害,是“人祸”而非“天灾”,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其实是一种客观过错责任。同理,负有作为义务的组织,如交通、旅游等机构,对于因其未履行或者未有效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国家应承担政治意义上帮助责任的基础,在于终极意义上国家对于每个人而言的本质功能。在政治的意义上,国家之所以必要,正是因为个体的弱小无力。特别是面对各种天灾或人祸时,弱小的个体更需要国家慈母般的胸怀。否则,国家之于个体的意义何在?因此,在这里,国家并不能基于法律上的 “不可抗力”等技术概念,而拒绝将仁慈和温暖洒向个体的心灵。国家对受到损害的个体所承担的帮助责任,其实是一个共同体对其特定成员的帮助,这种帮助本质上就是互助。这其实也可以被隐喻为一种“国家保险”:国民通过向国家纳税等方式投保,成为被保险人,而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国家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承保人,理应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帮助、抚慰等责任。国家承担这种帮助责任,是履行职责而非“恩赐”,这正如商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一样。国家对共同体中不幸的个体承担帮助、抚慰责任,其实正是强化国民共同体意识,增强共同体凝聚力的重要一环。(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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