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伪造货币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6-09-24    作者:高震律师

一、伪造的货币面额不满2000元且币量不足200张的就一定不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处罚吗?

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凡满足该罪主体要件的人只要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不管货币的币值对少,都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处罚。

二、虽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但尚未完成全部的印制工作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假币犯罪之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



三、虽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但伪造的货币还不是成品,无法计算货币金额或者制造货币版样的该如何惩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假币犯罪之规定,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实施上述行为的,在量刑时,不考虑犯罪数额,以犯罪情节进行惩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孔骏熙律师
云南昆明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