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转载)
发布日期:2016-09-27 作者:张书正律师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基础。本案中,涉案承包土地在新一轮土地确权过程中,已由上诉人所在村委与他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被上诉人上报有关土地确权材料,被上诉人兰陵县人民政府依据村委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申请材料,为案外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本案的行政颁证行为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上诉人如认为其所在村委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益,应先行通过民事确认之诉解决,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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