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将家庭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可不经商量吗?

发布日期:2016-10-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家住重庆万盛的村民黄四,把属于他个人和父母共有的房屋赠送了其女儿,但没有得到其父母同意,办证后该房屋被纳入采煤沉陷安置范围,母子因安置补偿的事闹上法庭。未经家庭成员同意,将家庭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共有人诉请追回共有房屋的应有份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重庆 王女士

  答:所有权人对非善意取得的房屋有权追回。

  黄四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在未取得另两位共有权人黄先生、傅女士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给黄小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未得到追认。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争议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成员黄四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屋赠与黄小四,虽黄四与黄小四于2011年9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将房屋过户给了黄小四,但黄小四并未实际支付对价。

  2011年亲黄四实施赠与黄小四行为之时,傅女士、黄先生夫妇仍在该房屋居住、生活。故黄小四应当知晓黄先生、傅女士夫妇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黄小四在此情况下受让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所有权人即本案原告傅女士有权追回。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