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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转载)

发布日期:2016-10-04    作者:张书正律师
原告徐卓锐诉称:2015年12月8日,原告徐卓锐与被告郑志坤、温宇翔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名下坐落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839号尚城花园11区2幢XX房的房屋;成交价为6330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之日向两被告支付定金1500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第二部分购房款328000元(含原告取得产权证时转为首期款的150000元),第三部分购房款为按揭300000元(不足部分由原告在支付第二部分购房款时补足),预留尾款5000元在房屋所涉费用结清、过户时支付;两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所欠银行、公司贷款还清,并完成注销抵押登记;违约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两被告转账支付了定金150000元,但是两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并没有将房屋所涉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而是拖延至2016年3月15日和2016年4月22日才分别解除两笔抵押。期间两被告又因经济纠纷,房屋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2016年3月10日才解封。在房屋的上述抵押全部注销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两被告转账支付了除公积金贷款审批额160000元之外的剩余购房款223000元。两被告收款后,将5000元预留尾款转账支付给原告,被告实际收取购房款218000元。2016年4月26日,房屋因两被告的原因再次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被告多次重大违约,直至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告有权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18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76600元(150000元+633000元×20%);4.两被告赔偿原告房价上涨差价损失210480元(2000元/㎡×105.24㎡);5.其他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费、评估费、测量费等);6.两被告支付以上第2-5项原告起诉时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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