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赵双剑律师
需要说明的是,鉴定费只限于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组开展职权内的有关事项的支出,不包括应当事人双方的要求或者鉴定工作需要,另行委托其他法定专门机构进行专项鉴定所需要费用的支出,如条例第17条规定中有关事项的检验;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尸体解剖或者其他病理检查等所需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当事人应当另行交纳。同时,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办法。即申请进行鉴定,应先预交鉴定费,然后再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最后由谁支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则由申请鉴定的一方承担。对于不服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对方承担。一般来说,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支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共同协商如何预交鉴定费。医患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交纳,不预先交纳鉴定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可以不受理该鉴定委托或者申请。
适当收取鉴定费的意义在于:其一,可以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医疗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构成或者不构成医疗事故,其结果涉及的都是医患双方的民事权利,当事人理应为此支付鉴定费,如不交费而由国家负担,则是不合理地使用广大纳税人的钱为个别人买单。其二,有利于加强医患双方的法制观念,使其慎重行使委托或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减少滥用鉴定委托权或者鉴定申请权情况的发生。其三,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预防或者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向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鉴定机构及专家鉴定组的工作责任心,保证鉴定结论的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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