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110网律师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 经本村委会同意;
2. 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3. 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
4. 受让人无宅基地;
5.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无效:
1. 乡村外的人出售农村住房,因违反集体成员权属性而无效;
2. 擅自出售农村住房,未经本村委会批准的无效;
3. 购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二无效:
4.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因违反国务院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5. 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因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效。
结论:农村私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房屋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
l 裁判依据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五、《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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