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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的房屋怎么退房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从法律角度讲,退房实际上是购房者作为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其合同解除权,肯定是可以的。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是一种借代关系,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两者虽有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法律关系,所以对购房者的解约权并没有任何妨碍。
那么,退房时已按揭的贷款谁来还?首先由于购房合同被解除,开发商从购房者处取得的所有购房款项均应返还购房者。购房者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是购房款的一部分,也应一并返还给购房者。然后,购房者应依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银行协商,将剩余贷款本息提前还给银行。”购房者应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实际上这种还款方法是一种理论上的做法,实践中很难这样操作,因为购房者所购房屋已经向银行做抵押。如果购房者拿到这笔钱后不还给银行,银行只能行使抵押权,拍卖或变卖已设定抵押的购房者所购房屋。但此时房屋已不归购房者所有,处分该房屋就损害了开发商的利益,开发商绝不会吃这个亏。所以,就只能由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其中属于购房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购房者,属于购房者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购房者已向银行提前还款。
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资人,借款合同终止。”从而接收还款,终止借款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借款合同终止后,抵押权即告消灭,当事人应办理相关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需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以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时,一般都会要求购房者为其所购房屋办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解除售房合同势必牵涉到保险问题,由于保险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之外的又一独立法律关系,所以保险问题有其自身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买家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没有不许退保的字样,买家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即可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购房者可依据上述规定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手续未办完 房贷仍得还
由于某些原因希望退房的,不能因此而“借故”停止还贷。
目前,部分购房者对银行和开发商之间各自的关系存在误解或模糊的认识,有人认为按揭贷款是由于买房才申请的,现在不买房了,所以按揭贷款也不用还了;或者想着要退房了,干脆就停止了每月的还房款了。其实,买家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购房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购房者虽然退了房,但因为买家已经从银行借贷出款项用于购房,所以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在手续未完全办理清楚之前,房贷还是要按时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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