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兼职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6-10-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胡某某于20113月开始在某公司兼职,当年910日,胡某某受公司委派到上海去开会。胡某某于910日晚上10点到达上海机场,对方单位人员接待了胡某某,并且请胡某某去吃宵夜,同时商讨第二天的开会事宜。在吃完夜宵回宾馆的路上,胡某某发生车祸死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胡某某可否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职工兼职的,兼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兼职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胡某某属于兼职人员,那么该用人单位作为胡某某的兼职单位,其应该依法为胡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胡某某因工被公司委派到外地开会,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胡某某兼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魏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的职工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用人单位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本单位的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日起施行)
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7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