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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该如何实现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110网律师
实务中,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由于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为此,笔者就该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二、债权人主张权利存在的难题 
    (一)没有适格的被告。实践中,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时,(1)如果有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由于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此时向继承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权利,当遗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继承人往往为了减少麻烦而不愿参加诉讼,因此,债权人向继承人主张权利也是难以操作。(2)如果无继承人,债权人又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寻求诉讼解决,因没有适格被告又不符合起诉条件。实际上,债权人往往无从主张其权利。 
    有的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而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依据《民诉法》若干意见第4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也就是说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没有选择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时通知而已,无须征求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而参加诉讼。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的,尽管《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但是法律并未规定继承人“继承并参加诉讼”是法定义务。如果把“继承并参加诉讼”作为继承人的法定义务,那么继承人就不得放弃继承,显然这与《继承法》相违背。同时,《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的也明确规定了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继承并参加诉讼的权利。 
    退一步讲,即使继承人参加诉讼,也只能解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对于被告死亡,有一定遗产,但没有继承人的情形还是无法解决。 
    (二)没有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的遗产,但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案件,没有适当的审理程序。(1)不能适用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由于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而没有适格的被告,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以不能依照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2)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于债权人主张的是债权,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3)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因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如果此种情形在诉讼和执行中出现,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但是,鉴于以上理由,而无法恢复诉讼和恢复执行。
    三、债务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救济途径
    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债务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几个途径进行处理。
    (一)法院责令或者协调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当然这与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有悖),然后以继承人为被告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进行纠纷的处理。
   (二)法院询问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遗产并参与诉讼,若当事人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的,法院应通知债权人变更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为被告,让居委会或村委会以财产代管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依法进行裁判。
   (三)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先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继承法关于继承过程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继承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实践中,法院也只能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因此,只有制定完整的遗产继承程序,才能真正确保遗产继承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充分保护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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