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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布日期:2016-11-10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4)行提字第11号
【关键词】专利、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
【摘要】认定专利所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取得的有益效果等内容。而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只是解决该技术问题所用到的技术手段。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ALK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LXYYF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22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ALK公司申请再审称:关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诉决定、二审判决仅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未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对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机动车的可靠性,传送的速度,减小传送及停泊机动车所需的空间,减小用于传送及停泊机动车托架及相关系统的综合成本”。被诉决定和二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认定专利所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取得的有益效果等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可以知道,独立权利要求只是记载该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所用到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说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本身,并非认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
因此,对于一审第三人有关依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行走”和实现支承装置的四个功能(支承、定中心、停止移动及抬升)的主张,不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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