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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收养子夫不知 收养关系仍成立

发布日期:2009-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农民老田因海难而下落不明。事隔四年后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老田死亡。然而年幼的女儿小田体弱多病,胡某无力抚养,无奈胡某将小田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老姚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一年后,失踪多年的老田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老田的死亡宣告。老田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小田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老姚与胡某都不同意,协商不成最终老田诉至法院。

  处理意见: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老田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可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所以本案中,小田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老田虽可以恢复与胡某的婚姻关系,但不得要求撤销小田与老姚的收养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迟晓然 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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