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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律师专业解析河北拆迁案例:村民终获合理补偿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荀女士
拆迁代理律师:原律师
被告:兴隆县人民政府
2014719日,原告荀女士与被告兴隆县住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协议约定补偿款总计1799080元,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分两次付清。即协议拆迁后,预付补偿总额50%,合计付款899540元,年内付清另外50%,合计付款899540元。协议签订后已过去近两年时间,除先后付了1180000元外,余款迟迟未付。
于是荀女士想到通过聘请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便通过周边的朋友咨询了当地的律师,但是当地的律师一听说是征地拆迁案件,需要跟政府打官司,根本不敢接这个案子。这时候,荀女士在北京的一个亲戚向她建议说,北京的律师不受当地行政机关制约,可以代理这样的案件。于是荀女士通过网上查询,找到了北京原江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律师团,荀女士在联系上原律师后,直接到北京跟原律师见面进行咨询,原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对荀女士的各种疑虑进行了详细解答,荀女士对原律师的解答很满意,决定委托原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原律师在整理各种资料后为荀女士制定了维权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原律师律师根据本案的案情向当地政府发了律师函,兴隆县政府在签收了律师函后,一直没有给予回复。在收不到答复后,原律师陪同荀女士带着之前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来到兴隆县人民政府,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能尽快将余款支付给荀女士,但是兴隆县政府工作人员一直不能给予肯定的回复。

办案第二辑
因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此次的纠纷,原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兴隆县人民政府将余款尽快支付给原告。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原律师与被告的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辩论意见,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荀女士与被告兴隆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合法有效。作为该协议的签订方被告应履行拆迁协议的付款义务。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支付拆迁款619080元及利息41817.0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兴隆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荀女士征地拆迁款619080元及利息41817.06元,以上共计660897.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权利是需要争取才能获得的。特别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与被征收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激烈,政府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可以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因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要理性,通过正当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同时因为拆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因而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因为拆迁维权,讲究的是要见招拆招,政府机关不断动用公权力进行征收拆迁,被拆迁人应当有针对性地破解政府的违法歪招,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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