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放任消费者以金钱利诱劝酒致陪酒人死亡应连带担责
发布日期:2016-11-24 作者:郭永康律师
【关 键 词】民事 生命权 娱乐场所 营利 陪侍服务 放任 消费者 过量饮
酒 酒精中毒 共同侵权 过错程度 赔偿比例 连带责任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
【知 识 点】共同侵权 生命权 安全保障义务
【教学目标】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掌握共同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裁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总第679期)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 号】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32号
【审理法官】 孙斌 周华 俞如祥
【上 诉 人】 上海亿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陈x 顾xx(均为原审原告) 周xx 汤xx(均为原审被告)
【上诉人代理人】 刘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人】 肖安华 姚汉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公共娱乐场所违法容留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酒服务,经营者在明知陪酒人员为获取金钱过量饮酒的情形下,仍放任消费者劝酒,消费者在明知陪酒人员过量饮酒的情形下仍实施劝酒行为,最终导致陪酒人员酒精中毒死亡,经营者、消费者应否对此担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亿发公司赔偿陈x、顾xx因陈甲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81 150元、丧葬费人民币6 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2 500元,合计人民币200 146元;周xx、汤xx赔偿陈x、顾xx因陈甲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2 460元、丧葬费人民币2 59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 000元,合计人民币80 058.40元,周xx、汤xx并互负连带责任;亿发公司对周xx、汤xx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亿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系“大勇”向陪酒小姐支付的小费,陈甲醉酒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应成为责任主体;本公司未曾与陈甲订立过劳动合同或雇佣过陈甲,由本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过重;另外,本公司不应对周xx、汤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陈x、顾xx辩称:亿发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放任顾客不当劝酒致陈甲酒精中毒,且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与周xx、汤xx共同致陈甲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xx、汤xx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容留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酒服务,并放任、纵容消费者以金钱利诱的不当劝酒行为,致使陪酒人员为获取金钱,超出身体承受范围过量饮酒,最终因重度酒精中毒而亡。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共娱乐场所与劝酒消费者均对陪酒人员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二者应连带向陪酒人员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公共娱乐场所为劝酒消费者提供场所便利,具有较大过错,相对于劝酒消费者而言应当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之规定,娱乐场所应对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并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如有偿陪酒、陪唱。据此,在娱乐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亦是娱乐场所最为基本之义务。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服务违反法律法规,亦有违公序良俗,娱乐场所应严格禁止该行为。本案中,亿发公司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本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营。然而亿发公司仍然容留陈甲等人为顾客提供营利性陪酒服务,并以此增加公司收益,属于非法行为。亿发公司在明知陈甲未进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登记,且冒用陈凤名义使用仅限陈凤本人使用的上海市娱乐场所ic卡的情况下,仍允许陈甲进入营业场所从事陪酒服务,应当认定其具有违规行为。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名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两种。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具有过错的二名以上行为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向死者的近亲属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划分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份额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若共同侵权行为人中一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了场所,为其他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并放任该侵权行为,则应承担较重侵权责任,并应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亿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允许陈甲进入营业场所并容留陈甲提供有偿陪酒服务,且亿发公司在陈甲醉倒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陈甲因重度酒精中毒、窒息而死亡。亿发公司作为娱乐场所违规经营,应当认定其对陈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周xx、汤xx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人身健康,严重时会导致死亡,仍许以金钱利诱陈甲大量饮酒;即使周xx、汤xx未进行劝酒行为,却纵容同行顾客对陈甲进行不当劝酒,而未加以阻止,故周xx、汤xx对陈甲的死亡具有过错。另外,虽然最先以金钱为饵对陈甲进行劝酒的顾客并非周xx、汤xx,但周xx、汤xx明知该顾客真实身份,仍故意隐瞒,拒不说明,致使陈x、顾xx只得要求周xx、汤xx二人承担全部侵权顾客的赔偿责任,该不利后果应由周xx、汤xx自行承担。但是,陈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以营利为目的陪酒服务属违规行为,并应当对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但仍被金钱所诱惑,从事违法陪酒服务,并超出身体承受能力过量饮酒,以致重度酒精中毒、窒息死亡,同样具有过错。
综上,应当由陈甲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由亿发公司、周xx、汤xx共同对陈甲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在划分内部责任时,因亿发公司违反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容留陈甲进行营利性陪酒服务,放任、纵容周xx、汤xx等顾客的不当劝酒行为并提供便利,故亿发公司的责任大于周xx、汤xx。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国务院2006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3.共同侵权中如何确定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
委托代理人:刘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x。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姚汉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xx。
上诉人上海亿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发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上诉人陈x、顾x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安华、姚汉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x、顾xx系夫妻关系,死者陈甲系陈x、顾xx之女儿(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亿发公司经营范围为卡拉ok包房(电脑存储点唱系统)、卡拉ok包厅,158国际会所系其经营的娱乐场所。2012年4月29日晚,周xx、汤xx及其他与其相识的多名顾客先后至158国际会所包房内喝酒、唱歌,陈甲等多名“陪酒小姐”为周xx、汤xx等提供陪酒服务,并通过陪酒服务获取顾客的小费。陪酒过程中,有“陪酒小姐”向顾客提出“能不能多发点小费,我们多喝点酒”等,有顾客表示同意并称“喝多少酒给多少钱、三杯酒给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 800元小费”等,并将一叠钱放在茶几上。陈甲等“陪酒小姐”遂争相喝酒,陈甲因喝酒过多而醉倒在沙发上。次日凌晨2时许,周xx向158国际会所支付了消费款项(不含小费),并与其他顾客离开该会所。后该会所工作人员在清理包房时发现了酒醉不醒的陈甲,遂通知陈甲的男友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陈甲被送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救治。次日上午9:30陈甲因窒息、重度酒精中毒而死亡。
原审法院另查明,陈甲进入158国际会所从事陪酒服务所持编号03xxxx8上海市娱乐场所ic卡,但该ic卡登记人为陈凤(陈甲之姐)、陈甲从未以自己的身份办理登记上海市娱乐场所ic卡。该ic卡登记时间为2009年9月7日,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20日在158国际会所有多次考勤记录,但无涉案事件发生日的考勤记录。上海市娱乐场所ic卡使用须知明确,本ic卡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卡,限本人使用等。亿发公司与陈甲不签订任何合同,亿发公司对陈甲的工作不作管理、不付报酬。陈甲以顾客给予的小费作为其收入,亿发公司通过陈甲的陪酒服务获得因顾客消费而带来的商业利益。陈甲死亡后,陈x、顾xx与亿发公司就赔偿事宜曾经有关组织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而未成。2012年6月6日陈x、顾xx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4月29日陈甲与亿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7月20日该会以嘉劳人仲(2012)办字第2000号作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之裁决。2012年9月26日,陈x、顾xx诉讼至原审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亿发公司、周xx、汤xx共同承担陈甲死亡赔偿金724 600元、丧葬费25 984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总计800 584元中的80%计640 467.20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关于陈x、顾xx起诉顾客周xx、汤xx一节,陈x、顾xx称因其无法得到其他顾客的身份情况,故只能起诉周xx、汤xx。审理中,周xx、汤xx虽称不知其他顾客的身份情况,但根据周xx、汤xx于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周xx、汤xx对其他顾客的身份情况并非不知,而是故意隐瞒。
原审审理中,陈x、顾xx确定以人身侵权责任纠纷而要求亿发公司、周xx、汤xx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认为亿发公司的过错责任在于对陈甲未尽管理义务,放任周xx、汤xx等顾客对陈甲采取不当劝酒致其酒精中毒及对陈甲不及时送医救治等;认为周xx、汤xx的过错责任在于对陈甲以金钱为诱惑、采取不当劝酒行为致其酒精中毒,侵害了陈甲的生命健康。同时,陈x、顾xx自认陈甲对其死亡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陈x、顾xx对亿发公司、周xx、汤xx在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作了变更,即要求亿发公司赔偿损失800 584元中的55%计440 321.40元,要求周xx、汤xx赔偿损失800 584元中的25%计200 146元;其余20%损失由陈x、顾xx自行承担。
因亿发公司、周xx、汤xx坚持认为自身并无过错并拒绝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从职业道德、尊崇公序良俗。亿发公司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履行对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管理义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进入娱乐场所人员提供陪侍服务。然亿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陈甲未经公安部门办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身份登记并冒用他人上海市娱乐场所ic卡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容留并放任陈甲为顾客提供有偿陪酒服务,故对陈甲因有偿陪酒服务而造成的重度酒精中毒并引发死亡的后果,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周xx、汤xx虽然否认对陈甲实施不当劝酒行为,但作为共同消费者,不能排除与其他顾客共同参与不当劝酒的行为;且即便未参与不当劝酒,但当共同消费的其他顾客实施以金钱相诱惑纵容陈甲喝酒时,不仅未加以劝阻,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故对陈甲的死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另,由于周xx、汤xx故意隐瞒具有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顾客的身份情况,致陈x、顾xx只能向部分侵权之顾客即周xx、汤xx主张赔偿要求并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之顾客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周xx、汤xx自负。陈甲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喝酒过度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常识,但其在不具备娱乐场所从业身份及顾客仅以金钱诱惑而未强行要求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服务,并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任意喝酒,故陈甲本人应对其重度酒精中毒并引发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亿发公司与周xx、汤xx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同时,因亿发公司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为陈甲提供服务场地容留其从事有偿陪酒服务,为周xx、汤xx等对陈甲实施以金钱相诱惑的不当劝酒行为提供了便利,故亿发公司的过错责任大于周xx、汤xx的过错责任;此外,由于亿发公司对周xx、汤xx的不当劝酒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故亿发公司应对周xx、汤xx的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酌定陈甲承担65%的过错责任,亿发公司承担25%的过错责任,周xx、汤xx承担10%的过错责任。至于本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因陈甲生前系城镇居民,故陈x、顾xx要求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甲已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可按陈x、顾xx提出的金额为赔偿标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海亿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x、顾xx因陈甲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81 150元、丧葬费6 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 500元,合计人民币200 146元;二、周xx、汤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x、顾xx因陈甲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72 460元、丧葬费2 59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合计人民币80 058.40元,周xx、汤xx并互负连带责任;三、上海亿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周xx、汤xx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亿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陈甲之间没有任何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对于陈甲的死亡由上诉人承担25%的责任明显过重。上诉人也不应当对两被上诉人周xx、汤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当天的消费款是由案外人“大勇”支付,原审法院对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有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陈x、顾xx辩称,上诉人疏于管理,未及时劝阻或者发现陈甲醉酒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与被上诉人周xx、汤xx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陈甲醉酒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周xx、汤xx未予以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上诉人亿发公司作为公共娱乐场所,违规容留、放任陈甲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有偿陪酒服务的方式增加公司的盈利,该经营行为不可避免的以损害陈甲生命、健康为代价,上诉人对于陈甲在其经营场所内因重度酒精中毒引发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事发当日包括被上诉人周xx、汤xx在内的顾客存在以金钱为利诱的劝酒行为,在明知过度喝酒会损害健康的情况下顾客均未加以阻止。虽然被上诉人周xx、汤xx故意隐瞒其他顾客的身份,但该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并不影响本案对上诉人侵权责任的认定。陈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亦应当知晓过度饮酒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故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及责任分担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 204.67元,由上诉人上海亿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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