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姚雷律师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执行中中介因合同诈骗被逮捕,房东存在违约情形,合同效 11个回答100
-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如何取消或变更拆迁合同上的代理人? 10个回答0
- 合同续签,公司变更,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5个回答20
- 发布本解释前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权如何认定?! 3个回答0
- 别人给我抵债一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在我手里如何能变更成我自己的?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